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一手房>预售商品房,购买者一定要知道的那几点

预售商品房,购买者一定要知道的那几点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42
 
 

(一)关内部认购并收取诚意金 
    预售商品房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内部认购产生的,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销售活动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以内部认购并收取诚意金的方式推销楼盘,是一种预测房价、了解市场、促进销售的营销手段。
    对此,正觉专业房产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切忌盲目认购。正觉律师认为:购房者在交易之前应查清楼盘的预售许可证,确定自己欲购买的房屋属于合法的销售范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看清法律条文,做到字字句句都清楚明白个中含义;签订合同后,购房款应存入监控账户。购房者做到以上三点,就可以大大的减少房产纠纷。

 
(二)抵押、查封的房屋能否销售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隐瞒房屋的限制转移情况,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房屋。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前,最好先查清楚欲购商品房的权属情况。消费者可通过网络查询或者直接到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三)购房款进监控账户 
     监控账户是为了保证预售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保证楼盘能够顺利竣工交付使用而设置的。预购人应当将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公布的监控账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如开发商以各种理由要求预购者将房款存入非监控账户的,预购人应坚决拒绝。
        
(四)开发商迟交楼及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
 

    预购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对交楼条件、交楼时间、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开发商迟交楼,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等,预购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追究开发商的合同违约责任。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可否售房
    根据《广东省预售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首先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六)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房能否进行转让 
    自2005年6月1日起,购房者预购商品房后,不得将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进行转让。
    目前仍然有部分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宣传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手续,或要求买卖双方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先办理公证手续,等出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这种方式并不能为购房者真正办理二手房的交易过户手续,购房者对所购房产的所有权不确定,自身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为保护自身利益,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正觉专业房产律师提醒购房者切记不要购买未取得房产证而私自转让的预售商品房。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