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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产纠纷:是我的房子为什么住不了

发布时间:2021-04-03 点击数:761

  妻子生前立下遗嘱:

  婚前房子要送给弟弟,丈夫小李还可以常住,这期间小李发现妻子弟弟在网上卖房子,会影响自己居住吗?

 

  01、妻子把房子送给弟弟

  我丈夫李先生答应还能住

  2006年,小李和许先生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

  2014年1月,病逝的许先生在自己去世后,把和李先生住的房子送给了弟弟许先生,并遗嘱说他可以住到李先生再婚为止。

  2016年初,小许因病去世后,小许和小李为小许的遗产建立了簿公堂。 经过调查,这所房子是许女士的婚前财产。

  2006年,小李和许先生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

  2016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后,李先生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小许没有打扰。

 

  02、我发现妻子和弟弟在网上卖房子

  李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居住权

  民法典实施后,物权编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无论是根据合同设立居住权还是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这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随后的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今年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所房子被妻子弟弟许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掉后影响自己的居住,急忙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居住权。 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法院执行人来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提交了此案的执行裁剪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2006年,小李和许先生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

  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持有身份证和法院执业裁剪书等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 目前,这项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完成。

  2006年,小李和许先生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

 

  03、律师注意

  买二手房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2006年,小李和许先生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

  律师警告说,居民个人购房时也要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询问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了居住权,以免“房子是你的,但你不能住”。

 

  延伸阅读

  居住权是自然人根据合同或者遗嘱取得的,是他人为满足其所有权房屋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享有占有、使用权能源的用益物权。 除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住房子的权利”外,设立和使用还有很多附加限制。 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正确把握其特色,是妥善发挥这种新的用益物权作用,妥善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所必需的。我们在三种日常生活中

 

  看看居住权是如何帮助我们的:解决生活上的难题。

  情景1

  甲老太太自从老伴去世后就一直一个人生活。 近年来,那天老了,想把现在住的房子生前交给孩子,减少遗产税等支出,让孩子安心照顾衰老。 但另一方面,孩子经过家旁后,孝敬父母,无处可住,无依无靠。

 

  在《民法典》出现之前,甲老妇人的这种想法很难根据现有的制度完全得到保障。 它可以以赠与或买卖的形式生前将房屋转让给孩子,但失去房屋所有权后,孩子出售房屋,必然会影响老妇人在这所房子里的居住,难以达到其老地方的根据、居住目的。

 

  《民法典》出现后,甲老妇人的愿望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 甲老太太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甲老太太将房子转让给子女后,也可以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这所房子的居住权。 在甲老妇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也应当对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进行甲老妇人的居住权登记。 这样既可以满足父母希望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孩子的意愿,同时也可以在父母失去房屋所有权后,被不孝的孩子赶出房子,不让其定居。 居住权成立后,遇到不孝子女,父母也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妨碍父母正常占有房屋的居住权,防止不孝子女变卖房屋后新房子的所有者向老年人主张房屋的权利。

 

  情景2

  小乙和小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想离婚,双方约定男方小乙享有所有房子的所有权,男方小乙将房子的折扣100万元补偿给女方小丙。 但是,女方小丙放弃房屋所有权后,担心男方无法按期补偿相应款项,双方约定,在男方小乙支付全额补偿金前,女方小丙有权居住在其房屋。

  《民法典》出现前,该约定可以督促男性在约定期间支付折扣补偿金,但掩盖“人品堪忧”的对方在取得住宅所有权后另行出售住宅,不支付折扣金的情况,女性将落空。

  《民法典》出现后,女方小丙承诺与男方小乙设立居留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双方可以约定离婚时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一定额度的房屋折扣补偿金,女方必须在男方全额支付所述房屋折扣金之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之后,女方可以将其房屋所有权完全转让给男方,同时要求男方登记设立女方的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以男方向女方全额支付一定额度的房屋折扣补偿金为限。 此后,该女子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在男子支付全额支付的房屋折扣之前,可以居住在其房屋内,双方可以注销其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性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与男性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对抗。 如果男子单独出售其房屋,由于其居住权已经登记,妇女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抗新房子的购买者。方案3

 

  父亲小丁自妻子去世以来一直在国内生活,孩子们都在国外工作生活,很难照顾父亲的日常起居,所以雇了父亲远房戊当保姆。 父亲小丁精心照顾了多年,担心戊戌死后无处可住,想提供住戊的保障,但把家留在戊戌后,孩子对这份心生厌恶,害怕在家人之间反目成仇。

 

  《民法典》出现之前,老丁如果想在死后提供戊居住的保障,只能以遗赠或遗赠扶养协定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戊。 但是,这种形式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落在孩子之外,在实践中孩子有可能反对,容易引起亲属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民法典》出现后,丁在立遗嘱的同时,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戊设立居留权,居留权的生存期以戊的生存期为限。 这样,丁先生一百年后,子女可以以遗嘱继承的形式继续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该房屋中设立戊的居住权。 戊戌有权根据含有设立居住权意思的遗嘱进行居住权的设立登记,登记后,老丁的孩子在戊戌在世期间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不得妨碍。

 

  前述三种情况是居住权运用的典型场景。 当事人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为限,居住权人的这种权利不得转让、继承。

 

  除此之外

  设立居住权

  不要忘了居住权设立登记哦

  只是充分了解居住权的前述特征

  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居住权

  实现居住的目标